《表3 各法律规范对财产施行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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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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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擦法》第15条规定的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的扣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第40条规定的交通管制,第72条规定的扣留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第89条规定的扣留非机动车(拒绝缴纳罚款),第92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超载),第93条规定的拖移(违法停放车辆),第95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未悬挂、未携带有效牌证),第96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机动车牌证),第96条规定的收缴(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机动车牌证),第97条规定的强制拆除、收缴(非法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第98条规定的扣留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第100条收缴、报废(驾驶拼装、报废车辆),第110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给予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第89条规定的强制撤离(事故车辆),第103条规定的收缴(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件),第104条规定的拖移机动车,第105条规定的检测体内酒精含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六种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是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及其他;第25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第29条规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31条规定的拖移机动车;第35条规定的收缴(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36条规定的收缴(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24条规定的交通管制,第39条规定的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