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我国大学行政组织设置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 (1978-2016)》

《表3-1我国大学行政组织设置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 (1978-201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的大学行政组织再造》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从公办大学的性质上而言,其行政组织设置首先应遵循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之规定。自改革开放在来,有关大学行政组织设置的政策与法律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必设行政组织,二是可选设行政组织。从必设行政组织看,纵观1978年以来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主要聚焦于对党在高等学校基层组织的规定,虽在个别文件及《高等教育法》中有提及行政职能部门设置的问题,但主要是赋予大学自主设置具体行政职能部门的自主权,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领导职责主要是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虽要求“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但并没有明确要求大学行政职能部门应具体包括哪些?这就意味着,在政策与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大学拥有一定的行政组织设置自主权。在政策与法律框架下大学行政组织的架构应该是统一与多样的有机结合,统一是指政策与法律要求的必设机构一定要按规定设好设齐,除此之外的行政组织则应由大学自主选择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