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规定相关部分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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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破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研究——基于全国19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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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应在查实正确的基础上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司法鉴定的程序、鉴定意见的认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方面做了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具体到环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确认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但在鉴定评估方面仅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提出意见。《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的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规定,而是规定了国家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工作。以上法规都仅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原则和一些程序性问题,对评估的具体规定散见于环境、农业、渔业、海洋等部门的部门规章之中(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