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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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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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但从鉴定机构的执业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主体多为环境研究机构或环境监测部门。这些机构通常精通于环境科学技术问题,却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程序意识。迄今为止,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已推荐两批共29家环保系统内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其中长江经济带有13家,部分省份甚至存在空缺(表1)。此外,从司法部发布的《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来看,全国从事“四大类”(1)鉴定工作的机构超过机构总数的60%,但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仅占其中的2.76%。可见,鉴定机构数量总体看似庞大,但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仍然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