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

《表1 各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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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实效及法理研究——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文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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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至少有5家高级法院(浙江、北京、新疆、安徽、湖北)和2家中级法院(深圳、广州)出台了9份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7)它们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各有规定,但大体是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只有新疆高院的文件明确规定按照《证据规定》第4条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8)我们将新疆高院的文件称为“医方举证类”文件。其他6家法院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将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承担,但是对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北京高院、湖北高院、深圳中院、广州中院的文件都明确规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患方承担,可称之为“患方举证类”文件;浙江高院、安徽高院的文件规定由患方承担医疗关系、损害后果、医疗过程的举证责任,但没有规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归属,称之为“责任模糊类”文件(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