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理论辨析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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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理论辨析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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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排除性质十分明确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外,笔者将带有“生态环境损害”主张的案件进行了整理。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近几年的环境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陆续涉及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主张日益增多。可见,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逐渐引起关注并被付诸实践。但案例梳理中也发现责任的承担形式和划分标准较为混乱,责任承担方式的用语不统一,随意性较大,例如,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经济损失、修复功能和恢复环境所支出的费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费用、替代修复等等。审判文书中法律术语的不明确,使得通过司法审判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此外,审判中大部分的责任承担最终还是以金钱偿付为主,只有很少部分涉及到以实际履行为主的行为责任。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