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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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
填补损失原则体现在生态损害领域中就是使生态环境恢复到未发生损害之前的状态,该原则强调恢复至原初状态,不能因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获得超出未发生损害之时所应当获得的利益。填补损失原则一方面强调,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得因此获取经济利益,此要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有迹可循,第34条规定社会组织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做出处理。另一方面,填补损失原则还要求对弥补生态损害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做到物尽其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办法》第8、13、14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当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滥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虽然填补损失原则严格规定修复生态损害的目的和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修复后的生态状况不能优于原生态状况。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不仅包含消除原有损害还包含对整个生态系统的修复,所以修复后的生态状况可能优于原生态状况,不能因此认定违背了填补损失原则。
图表编号 | XD0015636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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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田亦尧、宋玫仪 |
绘制单位 |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