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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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
新制度与已有制度的衔接,应当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突破当前的法律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一项刚刚起步的新制度,与实施已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制度的衔接,自然不能脱离立法现状的考察。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相关规定,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526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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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10 |
作者 | 黄大芬、张辉 |
绘制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