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资金管理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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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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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判赔偿金管理问题,在实务中多采取设立专项环保基金的方式(见表2),将修复费用缴入地方基金账户。但在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当中则采用相异的方案,即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国库。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国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一级财政单位设立一级国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非税收入源于公民,然而非税收入的支配权却属于政府,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必须有健全的监督机制。然而现行法律对非税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监管。”(28)“而且,从历年的审计结果看,由于财政专户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控制和监督的缺位,普遍存在透支挤占、混淆挪用、层层截留、回流资金、违规出借等问题”。(29)笔者认为,地方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优势,但如关涉跨区域环境污染事件,则会面临资金调度分配等问题,而国库管理方式则会面临审批程序繁琐、监督不便等情形。为此,以便利和独立为原则,设立省级统一基金会和地方专项基金会,并采用垂直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