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主体权利和义务分配情况》

《表1 各主体权利和义务分配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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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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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分析,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在各主体间配置相异的权利和义务类型(参见表1),而笔者认为,义务对主体行为的强制力优于权利对主体的强制力,毕竟义务是“应当”做,而权利则是“可以”做,如此,各主体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均有差别,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力者,故赔偿磋商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其重视程度优于被归结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其重视程度优于被作为其权利内容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改革方案》规定,赔偿诉讼应被视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的一种权利,但因《环境保护法》中赋予的职责要求,在紧要程度上,赔偿权利人应优于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为权利的环保组织。除宏观上勾画衔接模式之外,笔者进一步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