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制度的法源概览》

《表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制度的法源概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制度的异化与匡正》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进行历史溯源与发展考察后不难发现,支持起诉制度起源于“支持起诉原则”[2],而“支持起诉原则”又起源于苏联的“社会干预原则”[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条文时,基于苏联的“社会干预原则”在理论上与我国对支持起诉的需求存在一定冲突,于是对“社会干预原则”进行了取舍,将其改造为“支持起诉原则”。此外,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委员提出我国的“支持起诉原则”尚未经历广泛实践,无法对其加以详细规定,因此,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对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寄希望于各级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具体规则进行细化与完善。其后《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1991年、2007年、2012年3次修订,但支持起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始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连文字表述也未作任何修改,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15条。遗憾的是这一单一的法律条文仅为“支持起诉原则”提供了框架性规定,对于具体的制度构建譬如“机关”究竟包括哪些、采取何种方式支持起诉、支持起诉到哪一阶段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值得庆幸的是,2014年12月8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各有权制定主体在2015年及以后相继出台了5个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的文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笔者将迄今为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立法以及相关文件(1)列于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