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情形下居间报酬丧失与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表1 不同情形下居间报酬丧失与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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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兼论民法典编撰中对《合同法》第425条规范漏洞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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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居间促成交易合同成立且生效的,首先应认为居间人有权主张居间报酬,但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采取割裂居间报酬求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视角,一方面委托人依约支付居间报酬,另一方面居间人据实赔偿损害,双方须各自主张两个不同的诉,徒增讼累。若采取一种债务抵偿的视角,将居间报酬给付之债与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在同一诉讼中相抵,便可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当认为《合同法》第425条采取了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将两种性质虽然不同,但构成要件一致、存在相抵可能,且法律后果恰好归结于同一主体的民事责任糅合于一条规范,从而在一条规范的适用中实现对两种法律关系的评价。这是一种便宜的、高效的立法技术,施用至《合同法》第425条还实现了实质正义,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值得给予正面评价。基于这种理解,应当认为居间报酬求偿权丧失实为居间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备,不同情形下法律适用后果亦不相同。假如居间人促成交易但违反忠实义务,则在所致损失范围内无权主张居间报酬,居间报酬表现为一部分丧失[37];若造成损失大于居间报酬,则居间人还应就超出部分进行赔偿,此时居间报酬表现为全部丧失[38];倘若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导致交易缔约失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等)则无权再主张居间报酬,居间报酬表现为全部丧失。缔约失败情形下的居间报酬丧失与委托人损失并无关联,不附加除未促成交易以外的其他任何条件。此种情形下若委托人产生实际损失,居间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报酬全部丧失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