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情形下产生者和受托者的责任承担》
如果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履行事先核实义务、签订书面合同,即选择了有资质、有能力的受托单位,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污染环境防治义务。此时,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并未违反行政法律要求,首先不会承担行政责任,其次,产生者尽到了谨慎选择义务,在该法中即视为其已经履行了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其行为与受托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托者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应当由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托者在不同的违法情形下,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9574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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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罗庆明、侯琼、张宏伟、靳晓勤、胡华龙 |
绘制单位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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