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建房[2013]94号、建房[2016]168号、建房[2018]58号文件列举不法居间行为的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要件分析》

《表2 建房[2013]94号、建房[2016]168号、建房[2018]58号文件列举不法居间行为的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要件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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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兼论民法典编撰中对《合同法》第425条规范漏洞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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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间人的违约形态不断升级变种,有的已突破民事责任范畴,构成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民众较为熟悉的房地产居间为例,随着近年房价上涨,该行业乱象迭出,社会反映强烈。早在2013年6月住建部等就发文专项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建房[2013]94号)[39],2016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委[40]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41],2018年6月新七部委[42]又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上述文件列举的不法居间行为基本涵盖了房地产居间中各种居间人违约形态,笔者对照本文主张的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要件进行梳理[43],以期对认定各种居间人违约形态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