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已有规范性文件关于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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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的定性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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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多份规范性文件中提出过意见,包括: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已废止),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下文简称《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三)》,以及法院系统的三个会议纪要———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废止,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1)上述意见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立案规定(三)》中予以借鉴,在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方面均提出了办案要求(有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