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已有标准(含征求意见稿)的标准分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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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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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水养殖尾水约99%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根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还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海水养殖特征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2]指标一致的是氨氮和总磷。由于不同养殖方式污染控制水平及管理水平不同,污染排放特征存在差异,因此应在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的基础上,应再按照养殖方式分为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两类,工厂化养殖按照循环水和非循环水养殖分为两级。对直接排入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和排入海域的1%养殖尾水适度放宽要求。海水养殖尾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具备处理此类废水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养殖户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可协商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