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征求意见稿》与《暂行规定》的简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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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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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暂行规定》中对于碳排放相关的账务处理同样进行了简化。该账务处理的简化不仅体现在碳排放相关科目的简化设置导致的账务简化,还体现在对于实际碳排放超出配额、期末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等账务处理的删减与简化。对于实际排放超出配额的部分,《暂行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中的科目设置和其他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应当将超出的部分计入“碳排放权资产”的贷方。若期末账面为贷方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负值进行列示。此外,《暂行规定》中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不必在期末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一处理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相似,但尚未纳入资产减值的情况。在碳交易市场的探索和起步阶段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王爱国,2012),不仅简化了企业会计处理的流程,同时也压缩了企业操纵财务报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