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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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判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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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显著的进步的规定为:(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4]。可总结为:该专利是否提供了一种新的发明构思,是否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在判断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是否存在明显相同、简单替换、拼凑、技术效果明显编造时,即可从上述显著的进步入手,也即是否明显未提供新的发明构思,明显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其中,程度副词“明显”的前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令中的“多件”。以下在上述前提的基础上,举例说明明显未提供新的发明构思以及明显无法实现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