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附条件逮捕制度废止后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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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废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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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废止之后,有个别学者与律师进行了评价,都持“原本就违法,早就该废除”的论调,也流露出对逮捕制度走向的悲观情绪。毋庸置疑,“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证据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弹性,需要批捕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妥善判断。如果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批捕就该谨慎”的司法理念,将批捕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检察关口,对同样的案件去掉“附条件”三个字直接逮捕,即以往因证据基本充分而附条件逮捕、现在以证据已经充分而直接逮捕,实践中也可能发生。加之社会科学具有人类主观认识上合理分歧的因素,即使出现捕后不起诉或判无罪等结果,在办案人员不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不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错案,都为这种“不再变通,直接逮捕”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可能。但是,这绝非是附条件逮捕制度可以继续存在的理由———建立在“降低、分层法定证明标准”基础上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产物。也正如此,秉持谨慎批捕的态度、贯彻疑罪从无的理念、把握法律规定的条件、回归居中判断的角色、坚持改革有据的原则,可谓废止附条件逮捕制度对于完善逮捕制度的意义所在(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