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9件公开的附条件逮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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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废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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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案例的9个样本中,反映出各地的一定共性:一是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普遍是批捕前不认罪、批捕后就认罪,附条件逮捕既利用继续羁押的效果为侦查赢得时间,也利用逮捕定罪的效应为侦查打开突破;二是轻罪案件中,有的检察机关为了当地维稳、专项行动,以“灵活执行”“案情特殊”“防止信访”“时机敏感”等为由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在相关事件过后又撤销或不起诉,而撤销的附条件逮捕不是错捕,甚至附条件逮捕后的不起诉也不是错案。例如,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时,发现有迹象表明可能涉嫌犯罪,为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集中整治非法占地建房,对杨某附条件逮捕,后撤销原逮捕决定[31]。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也有干警认为面对重罪追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更高的社会和国家利益(1),在此理念指引下,该院对附条件逮捕后存疑不诉的个案不仅不认为有错、反而认为可以接受(1)(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