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省市关于“附条件”免予处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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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制度完善的便宜主义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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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交通执法领域,行政机关对轻微违法相对人并不予以处罚,而是以教育的方式替代行政处罚。如山西晋城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设定了“处罚套餐”,当事人可以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协助交警体验式执勤半小时”“抄写交通安全常识”三种处罚方式中任选其一。[21]云南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大队针对非机动车违法问题,推行三个环节和三个20分钟的“3+3”模式。“3+3”指看警示片、抄法规、执勤体验三个环节,每个20分钟,以此强化非机动驾驶人的文明出行理念。[22]关于交通领域执法方式可参考的法律依据,除《行政处罚法》,主要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第72条第(二)项规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无其他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在交通执法领域,现有法律规范并无此类“柔性执法”措施的规定,而是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基于经验,出于教育与预防之理念,突破性创设的各种可替代性执法措施,且收效显著。如表2所示,此后基于行政实践创新的积极效果,各地方开始尝试以其他方式替代行政处罚,并制定相应地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