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门规章关于“免予处罚”制度之规定》
如表1所示,除《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其他部门规章皆以“违法行为轻微”作为“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件更为宽松,并无“轻微”之要求。《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进一步强调了“轻微”之标准,即“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但适用条件依然没有《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得如此严格。其次,各部门规章中多有增加“可以”的表述,以试图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空间。
图表编号 | XD0017242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3.20 |
作者 | 陈悦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