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国务院和证监会关于委托书征集制度的规定》
法律层面,我国并没有对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立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公司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但是表决权的委托代理不同于委托书的征集,前者是委托人主动寻找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属于民事委托代理权范畴,后者指的是受托人寻求委托人请求代为行使表决权。法律上的缺位导致委托书征集本着“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宽泛而行,这就极易导致制度价值的背离[4]。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书征集制度,但是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通知公告对其进行了一定规定,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对其进行了整理,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0227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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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5 |
作者 | 裘维焕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