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消法》和《食安法》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

《表1 现行《消法》和《食安法》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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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司法和行政维度的法律实施指引——对《消法》和《食安法》惩罚性赔偿的实证材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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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现行两法的法条检视(见表1),作为私人执法手段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与行政执法的公力规制机制相比,显得粗放简略。为实现对经营者欺诈的规制及食品安全的保障,两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监管的责任主体,结合多种处罚手段威慑、惩罚生产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设置不同的财产罚和行为罚。而惩罚性赔偿欠缺关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消费者角色的界定、以及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损失为前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一机制的法律实施缺乏明确标准。行政执法精细,私人执法模糊的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机制赋予了私主体规制权力,由此导致私主体地位不对等,其正当性并不牢固,面临民法意思自治与平等理念的拷问。相比之下,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是行政机关的职责,由行政机关规制不法经营行为具有天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