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无惩罚性赔偿时的博弈结果》

《表1 无惩罚性赔偿时的博弈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医疗废弃物污染致人损伤的惩罚性赔偿——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根据表1可知,在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下,博弈双方的最佳选择即纳什均衡为双方都不进行合作,对此支付收益解释:当医疗废物产生者漠视他人权益而违规排除医疗废物从而节省处理医疗废物成本使得自己经济利益获得提高时,社会公众的最佳选择是对其进行起诉从而获得补偿金(此时产生者的支付收益为3,小于同不合作的7。这是因为要支付环境侵权补偿金给予社会公众,但无论实际收益为多少,在社会公众不合作的情形下,同样选择不合作都将是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占优战略,故并不影响其博弈的最终选择)。对其他支付收益的解释:当医疗废弃物产生者选择合作即合理处理废弃物仍发生侵权问题,在无过错原则的前提下,社会公众的举证负担减少,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可推出即使排放的污染物达标,也无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理由,所以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合作将是其最优战略(因其支付数字必大于合作收益);当社会公众选择合作前提下,医疗废弃物的占优战略也同此推理,故不在此赘述。此时我们可以看到纳什均衡并不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即双方都合作,也便出现了“合作悖论”的困境,这也便解释了一些企业为何会因违法成本较低而实施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