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3-2017年部分地区未成年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单位:人)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未覆盖全部被逮捕的未成年人。以四省市里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好的乙市为例,在2014年到2017年的四年时间里,[17]乙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对672名被逮捕未成年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只占四年里乙市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1713名未成年人的39.23%,六成以上被逮捕未成年人没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被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未成年人数量仍然较低。例如,以省级检察机关的数据来看,乙市各级检察机关在2013年到2017年的五年时间里共对238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依法变更逮捕措施的有335人,约占14%;丁省各级检察机关五年里共对695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依法变更逮捕措施的有260人,不足4%。以基层检察机关的数据来看,乙市D区五年里共对20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有88人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占43.14%;丁省H市五年里共对7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只有10人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占1.43%。 (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84162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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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王贞会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