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部分地区审查逮捕“诉讼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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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理论视角下的“捕诉合一”——以“侦控辩”的惯习、策略和规则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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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以看出,“捕诉合一”中所采取的审查逮捕诉讼化措施大部分为听证模式,其中浙江省永康市所提出的“听审式”也与听证模式相类似,被其检察长概括为“居中听证、听理与审查决定的方式”。[17]不过,前述地区的审查逮捕诉讼化皆未全面覆盖,即使其应然上要求全部可以进行审查逮捕诉讼化,而实然层面也并没有完全实现。(1)无论前述诉讼化模式是否全然实行,不能否认的是“捕诉合一”的改革措施确实给检察人员带来一种客观状态的转变。仅从形式上评价,其确实让检察人员开始改变其原有书面审查的惯习,进而采取具有诉讼化的模式进行审查逮捕的程序。但其因果的逻辑关系并不具有确定性:其一,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改革并不能够证成“捕诉合一”的必要性;其二,审查逮捕的诉讼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拖累“捕诉合一”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