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部分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项目烟气执行标准及污染控制措施情况》
相较欧盟,我国现阶段缺少针对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的烟气污染控制标准。基于收集的2016年以来14个燃煤电厂废弃物掺烧技改项目环评报告,目前,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基于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对于污泥掺烧项目,新增的HCl、二噁英、重金属(铅等)参照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的则执行G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部分项目二噁英排放还参照了欧盟标准;对于生物质掺烧项目,大部分项目未对其他污染物做出规定,个别项目要求VOCs参照DB 12/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控制标准》,具体见表2。可知:现阶段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的烟气污染物交叉引用不同的行业标准,而这些标准存在烟气含氧量折算基准不同的问题,同样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GB 13223—2011(基准氧含量6%)折算后的浓度是按GB 18485—2014(基准氧含量11%)折算浓度的1.5倍,而欧盟标准针对掺烧的折算基准为6%[14]。此外,我国CO、HCl等污染物和部分重金属(Cd、As、Pb、Cr等)参考排放限值较欧盟宽松,尤其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限值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宽松,造成掺烧一般固废反而比掺烧危险废物管理更加严格的不合理现象,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均带来困扰。
图表编号 | XD0015952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6.01 |
作者 | 张晴、莫华、徐海红、吴家玉、帅伟 |
绘制单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