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燃煤电厂与燃气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表》
注:重点控制区指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市域范围。
根据GB 13223—2011及国家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自2012年1月,全国新建燃煤电厂排放烟尘、SO2、NOx执行标准分别为30 mg/m3、100 mg/m3、100 mg/m3(西南地区除外,其执行标准有所宽松),自2013年4月,重点控制区新受理的燃煤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尘、SO2、NOx排放标准分别为20 mg/m3、50 mg/m3、100 mg/m3(表1)。“十三五”期间,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所有火电燃煤机组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173210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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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5 |
作者 | 樊慧、段天宇、朱博骐、陈双营 |
绘制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