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DIRECTIVE 2010/75/EU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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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现状及环境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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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后烟气污染物在烟尘、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的基础上,新增HCl、二噁英、重金属(铅、砷等)等多种有毒有害污染物。欧盟废弃物焚烧标准DIRECTIVE 2010/75/EU[12]针对火电厂掺烧废弃物有专门的污染控制限值,适用于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污泥、农林废弃物等掺烧项目。该标准规定烟尘、SO2、NOx、CO、HCl、HF的排放限值综合考虑废弃物单独焚烧和燃煤焚烧的烟气量及排放标准,按式(1)加权计算;而Cd+Ti、Hg、Sb+As+Pb+Cr+Co+Cu+Mn+Ni+V、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为固定值,具体见表1。同时,标准要求对烟尘、SO2、NOx、CO、HCl、HF等开展连续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