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捕诉分离”下的批捕必要性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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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理论视角下的“捕诉合一”——以“侦控辩”的惯习、策略和规则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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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分离”模式下,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的内部机构,但前者在审查逮捕时依旧带有公诉的倾向性惯习。因此,在此基础上需要判断“捕诉合一”能否带来使检察人员主观认识和客观状态的常规策略计算的打破,令其突破这种惯习的控制。然而,“捕诉合一”并不具备这样对客观状态的转变条件:其一,在逮捕必要性方面,虽然“捕诉合一”在形式上两程序并未合并,但是由于主体的同一,两者实质上的业务区隔收缩,可令检察人员的原有惯习认同强化;其二,“捕诉合一”的试点改革中虽未形式上提高逮捕的实体性条件,但是其提高效率的措施为指导侦查,以此令实体性证据达到起诉要求,前述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多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息息相关,而效率和公诉的要求亦会让检察机关倾向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