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部分地区实施DRG概况》
我国最早试点实施DRG的地区为北京。2000年初北京市医院管理研究所组建了按诊断相关分组预付费制度DRGs-PPS课题组,截至2011年,北京将研发出的BJ-DRGs中108个DRG组别进行试点,效果良好,于是在北京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分组方案[12]。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明确将DRG绩效评价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工具之一。2019年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以下简称《分组方案》)。《分组方案》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是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开展DRG付费工作的统一标准,包括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376个核心DRG。其中包括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国内很多省份也进行了DRG的相关工作,其中山西、浙江、四川、贵州等省份及广西和宁夏都将DRG应用于绩效评价;山东、内蒙古、宁夏等地区将DRG运用于中医优势病种的分类管理。现将我国部分省份试点实施DRG概况列于表2。
图表编号 | XD0019742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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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5 |
作者 | 梁雷颖、高洪达、冯启明、罗红叶、彭蓉、赵劲民 |
绘制单位 | 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卫生与健康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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