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美国部分地区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惩戒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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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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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可以约束学校、教师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学生。权力即职责。管理、教育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对学生错误行为一味宽容、等待、迁就、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是违背师德的渎职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惩戒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导致学校、教师难以把控教育、管理行为的度,同时也导致实践中体罚屡禁不止以及教师的其他失范行为、侵权行为。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独有的“变相体罚”概念出现的缘由。特别是对于不服管教、侮辱顶撞教师的学生,更容易导致教师情绪以及行为的失控。建立教育惩戒制度,可以促使学校、教师积极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学生管理,认真实施教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