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罪名数》

《表1 不同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罪名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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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突发事件防控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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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性文件从重处罚相关犯罪行为的情形先后出现了三次(见表1)。一是2003年“非典”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实施,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分别对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二是2008年汶川地震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2008年5月26日实施,以下简称“2008年《通知》”),对以下七类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3)三是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实施,以下简称“2020年《意见》”),明确对行为人实施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共计33个罪名)(4)的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