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规定的涉税罪名》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规定的涉税罪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美涉税犯罪的刑法规制比较》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本节第1条即是对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刑法》第404及405条也是对涉税犯罪的规定(第404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