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刑法修正案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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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理论的冲击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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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说认为,第30条是对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的规定,第31条是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采用的是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的规定就是上述两个条文,根据统计,当年刑法典分则规定了133个单位犯罪的罪名。从1997年至今,我国又先后颁布了十个《刑法修正案》,这十个修正案也对单位犯罪的罪名作了调整,具体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