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表达方式》

《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表达方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刑法罪名中的名物化现象——基于英美法律体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比较》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与类罪名分布规律相似,“动词+名词”结构占比最多(44%),其次是在此基础上扩展而来的“形容词/副词+动词+名词”形式,添加表示动作性质、状态和程度的修饰词,如“非法、重大、擅自/私自、暴力、故意、战时”等。第3类“名词+动词”,名词可以限定行为发生范围和方式,或作其后不及物动词的动作发出者,构成主谓搭配。第4类“单个动词”如贪污、受贿,可以添加“非法、虚假、过失”等修饰语,构成第7类“状态形容词/副词+动词”结构。第5类“动词+动词”中,两个动词的关系可以是偏正结构、递进或同义关系,同义关系的四字词语已经高度词汇化。第6类“动词+名词+动词”,是施动者通过特定行为犯下罪行或者对他人产生影响。第8类以标志性的“事故”结尾,是一类静态的事件,前面的名词限定事件发生的领域。第9类介词短语“对”加名词,引出动作的对象目标。第10类是三个动词并列。第11类和第12类是小句形式,具体到行为动作发出者、动作和对象,构成完整的行为事件。第13-15类成分构成则更为灵活。在15类基本结构基础上,罪名还会使用多个并列动词或名词,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相比英美法系,我国刑法罪名表达方式更多元,涵盖的内容和成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