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刑法》《规则》对比(以党员涉嫌违法违纪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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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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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中,虽然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也存在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但免除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四转三”形态转化中的免除刑事处罚则意味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俗地讲,两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区别就在于免除刑事处罚后会不会有犯罪前科记录,而有没有犯罪前科,在中国当前看重个人档案记录的大环境下,对个人影响极为重大。笔者认为“四转三”形态转化畸宽,导致本应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被调查人转化为仅受纪律处分,这不仅会给“纪法衔接”带来严重阻碍,也违反《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会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巨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