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实验结果对比:刑法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规则的实证研究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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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规则的实证研究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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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过分析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来考察法官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所采用的规则,样本可以分为2种类型:(1)未提及“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规则的。文书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和造成后果进行描述后便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而没有进一步说理与解释,表述如(2018)湘01刑初18号文书中“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洋醉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冲撞,先后与三辆汽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五车受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样本总数为188份。(2)运用相当性理论来认定“其他危险方法”的。样本共2份,分别为(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一案与(2019)粤刑终277号一案,前者对相当性理论的表述为“被告人丁美刚将砖头从高楼楼顶掷向城市交通要道及公共场所,就其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而言,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的高度危险性。”后者的表述为“行为的暴力强度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具有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当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