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范围之演变》
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其次表现为不断拓宽保护对象,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很低,野生动物通常成为百姓餐桌上的佳肴,公众保护意识非常淡薄,更毋谈刑事立法保护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推进,我国刑法保护野生动物从无到有,从窄到宽,经历了从“野生动物”至“野生动物制品”,从“珍禽、珍兽”到“珍贵动物”,再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过程(见表3)。至今,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也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与此同时,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补充规定1》开始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投机倒把)的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所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体。
图表编号 | XD005088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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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30 |
作者 | 蒋兰香 |
绘制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