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体罪名之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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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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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通过制裁非法狩猎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实现,行为人若实施捕杀、走私、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一般按非法狩猎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进行处理。1988年出台的《补充规定1》新增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补充规定2》新增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997年刑法第341条第1款将《补充规定2》规定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且新增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变化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