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海南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罪名分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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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司法效能检视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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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犯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具体又分为动物资源犯罪、植物资源犯罪、矿产资源犯罪、土地资源犯罪四类共13个罪名)。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该章重点罪名的司法判例(2),可以看出海南省环境资源犯罪多集中于破坏资源类犯罪,特别是植物资源犯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占据所有环境资源犯罪的八成,污染环境罪只有两起(3),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更是没有任何判例,实践中没有发生或者鲜少发生,几乎成为一条闲置的规定,这一点与全国审判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