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判决罪名统计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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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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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认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犯罪防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应当使得犯罪风险与犯罪收益呈现此种比例关系,即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犯罪风险也应当较大。从表2可知,650份判决书中以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判决的案件仅有28件,相比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判决的541件而言,数量很少(2)。可见,非法提供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风险远远低于非法获取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但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源头性”行为才是治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关键[9],而非法提供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才是源头性行为。基本可以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风险配置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