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罪名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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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对策——基于322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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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搜集的样本案例的分析,结合上文的概念界定,可对当前我国涉网危害食品犯罪适用的刑法罪名进行统计,如表1。第一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共有285个案件,占比88.51%。此类犯罪的手段多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劣质及有毒有害类食品,此类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添加剂,如“江朝伟、苏达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8闽0304刑初90号)中,犯罪行为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生产的减肥胶囊,胶囊中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原料;第二类是生产、销售不符合知识产权标准犯罪共有37个案件,占比11.49%。此类犯罪的手段多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此类食品多仿冒名牌食品的商标,如“李厚发、李传志假冒注册商标一案”(2018鄂09刑初5号)[2]中,犯罪行为人将自行勾兑的白酒,贴上假冒的“五粮液”“天之蓝”等著名白酒商标,在淘宝网上销售。所涉及的六个刑法罪名统计情况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