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原有罪名的刑法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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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预防:儿童邪典作品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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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的对比可以发现,在新设了对儿童传播淫秽、暴力制品罪,并对制作暴力恐怖类儿童邪典作品牟利进行法律拟制后,对于此类制作、传播儿童邪典类作品行为的刑法规制达成统一,避免了罪名的分散。第一,根据域外的立法经验,对于向儿童传播淫秽、暴力制品一般多另设罪名以示重视,如美国刑法中设立“儿童色情物品犯罪(child pornography)”,并在各州的刑法中都对此类制作、贩卖、传播行为进行刑事处罚2。日本则在特别刑法《嫖宿儿童及儿童色情禁止法》中3,对于“持有、提供儿童色情物品等”行为,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将向儿童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行为单独提出加以处罚,体现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法第三章中,规定了对身心受有害影响的儿童提供保护的措施,设立保护体制、召开社会保障审议会等,4值得我国镜鉴。在德国刑法中,第176条“对儿童的性滥用”中,规定了“向儿童展示淫秽图片或模型,播放具有淫秽内容的录音,借助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传播淫秽内容”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5也是对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单独定罪。《法国刑法典》对于此类行为规制的最为全面,将淫秽色情和暴力恐怖两者涵盖其中,在第227-24条中,规定了“采用任何手段、通过任何载体,制作、输送和传播暴力性质、教唆恐怖主义行为、色情性质或者可能严重侵犯人之尊严的信息,如果该影像能够被未成年人所见或所听,处三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6,这一罪名的设置,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涵盖了对向儿童传播淫秽、暴力制品的行为,值得我国借鉴。第二,在新设罪名后,整合了向儿童传播淫秽、暴力制品的行为的刑法规制,凸显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避免了罪名适用的混乱,并将暴力制品涵盖其中,从而填补了《刑法》的阙漏,保护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法益。除此以外,我国在设置相关罪名时,要注重体系解释,保证罪名内部的协调,避免相关条文间的冲突,在刑罚设置上,避免出现重罪轻刑的状况,同时学习日本的特别刑法中对于受害儿童的保护措施模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立相应的心理疏导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