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公交闹起因:“公交闹”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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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闹”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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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乘车过程中,乘客与司机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常发生,其中多数时候都是不了了之,并未进一步发展成严重事态,所以并未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然而最近两年频繁发生的公交闹事件,对人们的财产和生命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使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有效规制此类行为,为人们营造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多将公交闹这类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认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近三年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决,笔者发现关于乘客妨碍司机安全驾驶的案件共45起,其中39起是公交闹案件,另外6起是关于私家车或出租车的案件。在对这39起公交闹案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后发现,绝大多数案件是因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导致乘客与司机发生口头争执,进而动起手来。只有极个别是因为私人恩怨,刻意报复。所以多数公交闹中乘客主观恶性并不大,往往是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非刻意要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另外,对这些案件中乘客的行为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调查的39起案例中,有14起对司机实施了殴打行为,12起仅抢夺了公交车方向盘,8起仅拖拽了司机,3起拖拽司机并抢夺方向盘,2起殴打司机并抢夺方向盘。由此可见,公交闹中的乘客实施的多是殴打、拖拽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这类行为如果单独来看并不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但当其发生在正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上时,就可能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但是将这类行为完全按照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来处理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民众的基本价值观?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