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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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克制:论两高解释第五条(一)至(三)项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定的解读与反思》
根据表格一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还是在于可识别性,不管是有关身份还是活动情况都要求是属于特定自然人。《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被计算其中。因此从法条的文字表述及含义理解来看,未能被识别为某个体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图表编号 | XD00466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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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25 |
作者 | 代莉、陈耀森 |
绘制单位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