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交往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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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次序中的价值秩序——一种可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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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民个人层面的四个价值概念依循的是一种交往的逻辑,呈现的是公民个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的交往生活圈层,蕴含着一种从特殊到一般的交往次序。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四项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表述次序对应于公民个人交往关系涉及的不同圈层的价值规范:第一,爱国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在现代国家的范围内,公民个人在交往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最庞大的交往对象往往就是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本身,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提升与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与奉献相互统一,从而使得爱国既成为一种感性的情感体验,也成为一种理性的应然选择。第二,敬业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作为其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与国家的交往可以被看作其中的一个特例,因为如果将“公民”视为个体的一种“准职业性”身份,那么公民个人与国家的交往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还原为公民个人与作为其“准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如服务于国家权力运作机制的公务员群体)之间的交往。而且,在和平时期的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主要体现为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敬业”的要求内在地蕴涵于“爱国”的价值规范之中。第三,诚信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其他任意公民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为降低各种交往活动的不可预测性和潜在风险,诚信日益凸显为公民个人在开展交往活动中的关键规范。同时,由于公民个人与国家、职业对象的交往总是可以被还原为与某个或某些公民个人的交往,所以“诚信”的要求也内在地蕴涵于“爱国”和“敬业”的价值规范之中。第四,友善规范的是公民个人与其他任意一种生命物之间的交往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友善涉及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涉及人与自然的交往,后者尤其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方面[13]。同样,由于公民个人的一切交往活动总是可以被还原为与某个或某些生命物的交往(6),所以“友善”的要求也内在地蕴涵于“爱国”“敬业”“诚信”的价值规范之中。因此,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规定的交往关系中的交往对象依次为国家、作为职业对象的特定群体、任意的公民个人、任意的生命物,其中每一个后者都内在地蕴涵于前者之中,所以每一个与后者相对应的价值规范也都内在地蕴涵于与前者相对应的价值规范之中,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