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演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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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次序中的价值秩序——一种可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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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层面的四个价值概念依循的是一种演绎的逻辑,呈现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作为一种精神性存在的自我实现的展开环节,蕴含着一种从目的到手段的推导次序。因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虽然都属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但在抽象层面上却包含四个不同的环节:第一,作为一种具有精神属性的存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1]。在理想的社会里,自由指向的是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2],进而形成一种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在现阶段的社会里,自由则落实为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拥有的各项具体权利和实现机会,是每个人完成自我提升与自我实现的始点和前提。第二,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同等的具体权利和实现机会,就构成了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根本诉求。因此,平等的核心就在于努力保证每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第三,如果上述保证能够实现,那么这样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以及对其的保持则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称之为“公正”。第四,如果这种公正的状态受到某种行动或事件的威胁或破坏,则需要以符合多数社会成员共识、针对所有社会成员都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对之进行正当的治理、裁决和惩处,以帮助修补或恢复到公正的状态———这样一种活动与机制就构成了“法治”的主要内容。因此,隶属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这四个价值概念整体上遵循的是一种抽象的演绎逻辑,是社会为保证各个成员的自我提升和自我实现所必需的价值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可以概略地将其分为两个层次:自由、平等与公正属于第一个层次,它们更多呈现为一种实质性的目的,其自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中又以自由最为根本;法治则属于第二个层次,它更多呈现为一种工具性的目的,即凭借对自由、平等与公正的保障而使自身值得追求,从而在本质上构成了对自由、平等、公正的制度化表达,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