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问卷五中对公众认为公民个人作为主体起诉各劣势程度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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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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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起诉的障碍首先是立法缺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结果大多不属于原告,且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公民个人才能起诉。其次是相关费用制度的缺失。我国诉讼法采用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则,案件受理前由原告缴纳受理费。也就是说,公民既要承担诉前成本,又要承担败诉费用。通过调查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出部分被调查人员不愿进行环境维权的原因(见表4),即成本较高,且没有相关补偿措施,还要公民个人自担风险,那么这样的制度必定不会得以推广。既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成本如此之高,那么从将其尽可能降低的角度来说,可以采取法律援助的方式,来减、免诉讼费用的缴纳。或构建奖励机制,当公民积极采取公益诉讼进行环境维权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